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25

 冀政办字〔2017159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者,以涉及群众利益、社会普关注的领域为重点,围绕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全面梳理公开事项,细化公开内容,强化公开平台建设,探索高效便捷的公开方式,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标准和规范,全面提升我省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

二、试点范围

选取石家庄市正定县、承德市平泉市、张家口市张北县、唐山市迁安市、廊坊市霸州市、保定市涿州市、沧州市肃宁县、衡水市枣强县、邢台市内丘县、邯郸市邯山区和定州市、辛集市等12个县(市、区)和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为试点单位。重点围绕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财政预决算、安全生产、税收管理、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环境保护、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法律服务、扶贫救灾、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综合执法、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户籍管理、涉农补贴、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市政服务等方面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单位、试点内容及省直指导部门表》附后)。

未纳入试点的县(市、区),可参照本通知自行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三、工作任务

承担试点任务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认真指导试点单位组织实施,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梳理政务公开事项。各试点单位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据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目录(实施)事项清单,全面梳理试点领域公开事项,按条目方式逐项细化分类,确保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

(二)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在梳理细化的基础上,逐项确定每个具体事项的公开标准,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依据以及应公开的内容、责任主体、公开时限、公开方式等要素。公开内容要覆盖该事项的“五公开”全流程和发布、解读、回应等公开工作各环节。汇总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

(三)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在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的同时,按照推进“五公开”的要求,全面梳理和优化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建立健全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公众参与等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推动信息发布、解读、回应有序衔接。

(四)完善政务公开方式。按照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和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办法要求,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完善网站信息发布、内容保障等机制,优化栏目和专题设置。结合工作实际,综合利用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纸、公示栏等平台和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窗口等场所,多渠道发布政务信息,方便公众查询或获取。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各试点单位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措施。实施方案经各市政府审定后,20181月底前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二)组织实施。各试点单位围绕承担的试点任务,积极组织开展试点工作。20188月底前完成试点各项任务。

(三)总结验收。各市政府于20189月底前,对本地试点单位总体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进行总结,形成试点工作报告,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指导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省有关部门要建立试点工作协调指导机制,对试点单位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和支持,在试点基础上形成全省统一的标准规范;试点单位要进一步强化人员和经费保障,确保有专人负责推进试点相关工作。

(二)鼓励探索创新。试点单位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试点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为全国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提供“河北亮点”。将试点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对组织指导试点工作成效突出的各市和省有关部门在全省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中予以加分。

(三)加强工作交流。试点单位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交流,学习借鉴其他省(区、市)试点单位的有效做法,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提升试点效果。省政府办公厅将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交流学习,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政务公开工作标准和规范。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1218    

 

试点单位、试点内容及省直指导部门表

序号

组织实施单位

试点单位

试点内容及省直指导部门

1

石家庄市

正定县

环境保护(省环境保护厅)、就业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义务教育(省教育厅)

2

邢台市

内丘县

3

承德市

平泉市

扶贫救灾(省扶贫办、省民政厅)、社会救助(省民政厅)、养老服务(省民政厅)、农村危房改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涉农补贴(省农业厅)

4

张家口市

张北县

5

秦皇岛市

经济技术开发区

城乡规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拆迁安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保障性住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食品药品监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6

唐山市

迁安市

7

廊坊市

霸州市

重大建设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征地补偿(省国土资源厅)、医疗卫生(省卫生计生委)

8

保定市

涿州市

9

沧州市

肃宁县

税收管理(省地税局)、户籍管理(省公安斤)、城市综合执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政服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0

衡水市

枣强县

11

邯郸市

邯山区

财政预决算(省财政厅)、安全生产(省安全监管局)、公共文化服务(省文化厅)、公共法律服务(省司法厅)

12

定州市

定州市

13

辛集市

辛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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